濰坊濰城區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濰坊濰城區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濰坊濰城區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關于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為持續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切實維護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 。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 。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 , 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

3、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
4、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 , 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

5、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 。
6、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
公安機關將開展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清理整治專項行動 , 流動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機構、用工單位、物業公司等負有主動申報責任 。如發現流動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機構、物業公司、用工單位知情不報、瞞報、漏報的,一經查實將依據《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依法處罰 。
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分局
【濰坊濰城區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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