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戶口遷入辦理條件 拉薩上戶口所需資料

拉薩戶口遷入辦理條件 拉薩上戶口所需資料

(一)新生嬰兒或未成年子女
新生嬰兒(含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堅持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原則 。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書》、《戶口簿》到新生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
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的子女回國落戶,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擬居住地親屬《戶口簿》辦理落戶 。
(二)轉業、復員、退伍(含志愿兵)軍人
憑縣、市(區)以上退伍安置部門出具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落戶證明》和《退出現役證》辦理落戶 。

(三)隨軍家屬子女
憑部隊師(旅)以上政治部簽發的批復、《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辦理落戶 。
(四)購房者
凡在我區城市(城鎮)購買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戶口在異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續完備并有穩定生活來源的,購(建)房者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在該城市(城鎮)落戶 。
(五)投資興辦實業者

凡在我區城市(城鎮)投資10萬元以上者和被我區各類企事業單位聘任的區內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憑聘用單位證明 , 自治區人才交流中心相關證明,根據本人意愿 , 辦理西藏自治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 。
(六)夫妻投靠
凡與我區城鎮人口結婚的農業人口 , 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記證明 , 已在配偶所在城市(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合法產權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的,準予在該城市(城鎮)落戶 。
(七)棄嬰

憑縣級(含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辦理落戶 。
(八)超計劃生育子女
憑其父母親《戶口簿》、結婚證、落戶地街辦(鄉、鎮)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可在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戶 。
(九)父母投靠子女
凡男性超過55歲、女性超過50歲,身邊無子女需到我區城鎮投靠子女的公民 , 可以在該城鎮落戶 。
(十)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凡大、中專院校畢業被西藏各類企業、事業單位錄用的,根據本人的意愿,辦理落戶手續,也可以不遷戶口 。
(十一)干部、職工調動
凡在西藏自治區內干部、職工調動,憑調令和單位證明可以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再實行發放準遷證和填寫調動登記表的規定 。
(十二)被判處勞教、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處勞教、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 , 以往已注銷戶口的被判處勞教、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需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
(十三)16周歲以下旁系親屬
【拉薩戶口遷入辦理條件 拉薩上戶口所需資料】遷戶辦理程序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派出所審核后報所轄地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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