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青年人才集中引進實施辦法 衡陽市青年人才集中引進實施辦法全文

衡陽市青年人才集中引進實施辦法 衡陽市青年人才集中引進實施辦法全文

衡陽市青年人才集中引進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衡發〔2018〕9號),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市、縣兩級非參公事業單位、黨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經市人社部門認定的公開招考、招聘崗位人數與符合條件參考(應聘)人數比例低于1:3,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的崗位 。
(二)在我市工商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繳納稅收、參加社會保險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民營企業:
1、上年度稅收在1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
2、上年度稅收在50萬元以上咨詢、策劃、文化創意公司;
3、乙級資質以上設計機構,一級總承包資質以上建筑施工企業,甲級資質以上監理機構;
4、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5、從業人員100人以上服務性企業;
6、高新技術企業及各類孵化平臺工商注冊一年以上的孵化企業 。
(三)民辦院校和民營醫院、養老、研發、培訓等機構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

1、市屬民辦高等職業、中等職業院校,在校學生500人以上民辦中小學?;蛟趫@幼兒200人以上民辦幼兒園;
2、二級資質以上民營醫院或100張以上床位的一級民營醫院;
3、200張床位以上民營養老機構;
4、省科技廳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
5、具有3名以上高級職稱專職師資的培訓機構 。
(四)因特殊需要,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單位 。
第二章 對象及條件
第三條 引進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30周歲以下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具有高級職稱年齡放寬至35周歲)、或35周歲以下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具有高級職稱年齡放寬至40周歲)、或45周歲以下博士研究生;
(二)《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衡發〔2018〕9號)文件發布后引進的;
(三)用人單位從衡陽市行政區域外引進的(自簽訂勞動服務合同或聘用協議之日起前溯兩年,在衡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無參保記錄)或從駐衡高校、科研院所引進的;

(四)在衡陽市行政區域內落戶 。
第四條 從原集中引進單位離職、享受生活補貼不滿三年且符合引進年齡要求的 , 也可列為引進對象 。
第三章 引進程序
第五條 青年人才引進按以下程序辦理(表格在本辦法附件中下載) 。
(一)計劃申報 。市直(含園區)用人單位及四城區民營企業、民辦院校、民營醫院、養老、研發、培訓等機構向市人才服務窗口申報計劃,提交相關資料;
縣市區非參公事業單位、黨校、國有企業由本地黨委人才辦集中向市人才服務窗口申報計劃 , 提交相關資料;
縣(市)及南岳區民營企業、民辦院校及民營醫院、養老、研發、培訓等機構向本地人才服務窗口申報計劃,提交相關資料 。
(二)初核審查 。市、縣兩級人才服務窗口分別對本窗口受理的申報資料進行查驗和審核,并在《青年人才集中引進計劃申報表》上簽署意見后,將相關資料報送同級黨委人才辦 。
(三)計劃審批 。市、縣兩級黨委人才辦對同級人才服務窗口報送資料直接審批或協調同級組織、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審批,并在《青年人才集中引進計劃申報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后,將《青年人才集中引進計劃申報表》返回人才服務窗口保存 。

人才服務窗口向用人單位反饋審批意見 。
(四)發布公告 。市、縣兩級黨委人才辦根據審批結果編制人才需求目錄,在省、市人才工作官方網站上發布人才引進公告 。同時 , 用人單位自行發布人才引進公告 。
(五)組織引進 。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已審核通過的青年人才集中引進計劃,采取考試或考核的方式完成引進工作 。第四章 待遇申報及兌付
第六條 待遇審批 。用人單位對引進的青年人才及時向隸屬地或稅務登記地人才服務窗口申報待遇,填報《衡陽市青年人才生活補貼申報表》并提交被引進對象的學歷學位證明、勞動服務合同(聘用協議)、戶籍、參保登記手續等資料 。
人才服務窗口對申報資料進行查驗和審核,在《衡陽市青年人才生活補貼申報表》上簽署意見后 , 將相關資料移交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同級人才服務窗口移交的《衡陽市青年人才生活補貼申報表》進行審批,確定補貼對象及補貼標準,將《衡陽市青年人才生活補貼申報表》等申報資料返回同級人才服務窗口保存 , 填寫《新引進青年人才生活補貼發放匯總表》,并報送同級黨委人才辦 。
第七條 待遇兌付 。市直(含園區)及四城區引進的青年人才待遇 , 由市委人才辦、市財政局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意見及市人才服務窗口提供引進青年人才異動情況逐月審核,于次月發放 。
縣(市)及南岳區引進的青年人才待遇由當地黨委人才辦審核兌付 。
第五章 管理規定
第八條 對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 , 取消一切人才待遇 , 依法追繳已發放的經費補貼 , 并追究相關紀律和法律責任 。
第九條 引進的青年人才在待遇享受期內辭退、辭職或其他情形離職的,用人單位和青年人才本人均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隸屬地或稅務登記地人才服務窗口報告備案 。如未及時報告備案,取消用人單位相關人才待遇申報資格 。
第六章 附 則
【衡陽市青年人才集中引進實施辦法 衡陽市青年人才集中引進實施辦法全文】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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