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暫住證辦理 泰安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規定

泰安市暫住證辦理 泰安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規定

【泰安市暫住證辦理 泰安市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規定】暫住人員申報登記時 , 未滿16周歲的持本人身份證明,滿16周歲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證,育齡婦女應同時提供經有效查驗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

暫住人員終止暫住離開暫住地時,應到原登記發證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
暫住人員在居住地死亡的,招用、留住暫住人員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村)民委員會、戶主或其他知情人員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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