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工傷死亡賠償金申領辦理材料 東莞申請工傷認定流程

東莞工傷死亡賠償金申領辦理材料 東莞申請工傷認定流程

1.工傷職工因工死亡,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為工亡后 , 其近親屬可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2.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等級為1-4級工傷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 其近親屬可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
工亡職工近親屬申領工亡待遇時提交下列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
(1)《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原件(按要求填寫及蓋章);
【東莞工傷死亡賠償金申領辦理材料 東莞申請工傷認定流程】(2)由死亡所在地醫院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復印件(確實無法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的,提供其他合規的證實其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證明、殮葬證、因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有效判決書、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國駐境外使領館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證明等);

(3)符合享受工亡待遇資格的近親屬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未成年且未辦理身份證的親屬可用戶口本代替;十六周歲以上親屬無身份證的須提供如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社???、軍官證、護照等身份證明);
(4)能完整、清晰反映所有符合享受工亡待遇條件的近親屬與工亡職工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如《親屬關系公證書》原件、戶口本復印件、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復印件或婚姻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明、親子鑒定證明、收養登記證明等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如上述親屬關系證明材料之一可清晰反映該近親屬與工亡職工的親屬關系的,無需再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 但如該項材料不能直接清晰反映近親屬與死者的親屬關系的,須補充其他的證明材料);

(5)待遇享受人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借記卡復印件(接收工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可按公證書要求直接支付至工亡職工近親屬共同指定的一個近親屬銀行賬戶;接收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銀行賬戶原則上須為供養親屬本人的賬戶);
(6)按要求填寫《工傷保險供養親屬待遇申請表》原件(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近親屬須填寫;本申請表上的承諾內容必須由本人親自承諾,委托他人代辦待遇申領的親屬須提前閱讀知悉承諾內容并親筆簽名蓋指模予以確認,他人不得代簽承諾;未成年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承諾 。);

(7)按要求填寫的《廣東省社會保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工傷保險)》(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近親屬須填寫,用于申請人承諾無工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或其他生活來源及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情況屬實并保證不在本市和外地重復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 。本承諾書上的承諾內容必須由本人親自承諾,委托他人代辦待遇申領的親屬須提前閱讀知悉承諾內容并親筆簽名蓋指模予以確認,他人不得代簽承諾;未成年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承諾;申請人可自主選擇采用承諾方式 , 不愿意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 , 須提供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 。);
(8)民政部門出具的符合孤兒、孤寡的相關證明材料(屬孤兒或孤寡老人的需提供);
(9)符合享受工亡待遇資格的近親屬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而指定其他人為監護人的,提供指定監護人證明資料(村委會或居委會辦理);
(10)符合享受待遇資格的近親屬未能前來辦理待遇申領手續而委托他人代辦的,提供本人委托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無需提供復印件,但須自備原件核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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