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關于印發居民用天然氣有關價格政策的通知

廊坊關于印發居民用天然氣有關價格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發改局、廊坊開發區發展改革和科技創新局、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辦公室 , 各城燃企業:
《廊坊市天然氣配氣價格方案》、《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方案》和《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方案》經八屆廊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各地發改部門要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有關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廊坊市發改委 。各城燃企業在嚴格執行有關價格政策基礎上,努力降低經營成本 , 多渠道籌措資源,簽足簽實供氣合同,確實保障居民用氣供應 。
附件:1.廊坊市天然氣配氣價格方案
2.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方案
3.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方案
廊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廊坊市天然氣配氣價格方案
依據《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冀價政調〔2017〕202號)、《河北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河北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河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價管規〔2018〕38號)、河北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天然氣價格政策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1〕1235號)、《關于理順天然氣價格加強政策監管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2〕1461號)等法規政策的規定 , 制定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方案 。
1.依據天然氣成本監審結論和配氣價格核算辦法,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不再區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戶性質,省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權限范圍內核定的配氣價格統一調整為0.95元/方 。此價格為政府定價,是制定天然氣銷售價格和實行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基礎 。
2.配氣價格原則上3年核定一次 , 當配氣管網投資、配送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政策規定進行調整的,可以提前校核 。
3.居民和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隨著配氣價格和采購氣價成本變化調整價格 。具體價格方案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有關價格機制的規定制定 。

4.配氣價格適用范圍:依據河北省有關法規政策授權,本配氣價格方案適用范圍為廊坊市城區(安次區、廣陽區、廊坊開發區、臨空(廊坊)經濟區)和三河市、大廠縣、香河縣、固安縣、永清縣五縣(市)跨縣域經營城燃企業 。
5.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附件2
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方案
依據《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冀價政調〔2017〕202號)、《河北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河北省物價局《關于居民生活用氣實行階梯價格的指導意見》(冀價管〔2014〕74號)、河北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天然氣價格政策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1〕1235號)、《關于理順天然氣價格加強政策監管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2〕1461號)等法規政策規定 , 完善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方案 。
一、居民用天然氣階梯比價與階梯氣量
廊坊市管道天然氣居民用氣實行階梯價格 。以家庭用戶年購氣量為計價周期,氣量階梯分為三檔,超額累進加價 。一檔天然氣價格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執行;二檔天然氣價格按照與一檔天然氣價格保持1.2倍比價執行;三檔天然氣價格按照與一檔天然氣價格保持1.5倍比價執行 。
一般居民生活用氣(炊事和生活熱水用氣)一檔氣量500(含)方,二檔氣量為501-1200(含)方之間,三檔氣量為1200方以上 。
壁掛爐居民用戶用氣階梯氣量(包括炊事和生活熱水用氣) , 一檔氣量為1200(含)方,二檔氣量為1201-3000(含)方之間,三檔氣量為3000方以上 。

二、一檔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確定及價格聯動
一檔居民用天然氣價格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確定,并實行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 。價格聯動后 , 實行階梯氣價的二、三檔居民用氣價格按照與一檔氣價的比價進行調整(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等生活用氣價格相應調整) 。
三、居民階梯氣量計價周期
以居民家庭用戶年購氣量為計價周期,依據居民購氣習慣,計價周期設定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計價周期內按照分檔氣價實行氣量超額累進加價結算 , 購氣量未達到階梯氣量最高標準的 , 跨計價周期不結轉 。本制度實施后及新裝、銷戶等原因用氣不足一年的,依據實際購氣量計算分檔氣量,并按相應的分檔氣價實行氣量超額累進加價結算 。
四、執行范圍
廊坊市行政區域內管道天然氣居民用戶用氣 。低收入群體居民用戶用氣執行階梯一檔氣價 。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范圍以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為準),其生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一般生活用氣第一檔和第二檔氣價的加權平均價格執行(本方案為一檔氣價的1.12倍) 。
管道天然氣以外以LNG、CNG等形式供應的居民用氣,其居民(含低收入群體)用氣價格制度由各轄區人民政府自主確定 。
五、執行時間
本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此前發布的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國家和省有其它政策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
六、有關要求
各城鎮燃氣企業負責按制度要求對本企業天然氣銷售計費系統進行調整,確保按新的計價周期分檔氣量標準執行 。

各轄區發改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政策的監督落實,及時處理出現的情況問題 。
附件3
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方案
為規范天然氣價格管理,建立靈敏反應天然氣市場供求價格變化的定價機制,按照《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冀價政調〔2017〕202號)、河北省物價局《關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通知》(冀價管〔2016〕116號)、河北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天然氣價格政策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1〕1235號)、《關于理順天然氣價格加強政策監管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2〕1461號)的有關規定,完善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方案 。
一、 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定義
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是指依照國家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機制 , 下游城鎮居民用氣價格隨著上游天然氣市場供應價格變動而變動的一種價格機制 。它是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配氣價格)與城鎮燃氣企業天然氣全部氣源綜合購進價格漲跌趨向一致的價格調整制度,包括順價上調和順價下調 。
二、價格聯動計算方式
公式一:居民用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居民用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1-供銷差率)
其中,基期居民用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是指指定周期(或年度)內城鎮燃氣企業全部氣源加權平均購氣價格;調整期居民用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是指自本聯動機制生效以后,聯動周期內城鎮燃氣企業全部氣源天然氣加權平均購氣價格 。供銷差率也稱城鎮管網損耗率,按照不超過4%確定,國家和省另有政策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
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格 。域內有多家燃氣企業的,可合并計算,也可選擇有代表性的企業計算 。
公式二:調整期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
三、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周期及啟動點
1.聯動周期:為保持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 , 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周期原則上1年不超過1次 。依據目前天然氣購銷合同簽訂慣例,年聯動周期時間設定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遇政策調整或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
2.聯動啟動點:為防止和減少上游價格小幅頻繁波動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終端居民用戶的影響,聯動調整額價格變化幅度小于0.10元/方(不含)時 , 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
四、居民用氣價格聯動相關程序
1.提出建議 。如超過居民用天然氣價格聯動啟動點,城鎮燃氣企業按照聯動公式計算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價建議;
2.制定方案 。價格主管部門對調價建議進行審核,認為需要價格聯動的 , 制定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調整方案;
3.報告審批 。順價上調時,調價方案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價格聯動機制上報本級人民政府,經政府領導簽批后再公布實施;順價下調時 , 由價格主管部門直接確定下調方案并公布實施 。
4.公告執行 。居民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方案,由價格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或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執行,城鎮燃氣企業按規定在對外經營場所進行價格公示 。
5.跟蹤反饋 。價格聯動公告執行后 , 跟蹤價格動態,實施情況、出現的問題及時匯總 , 必要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
五、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實施范圍
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實施范圍為廊坊市行政區域內管道天然氣居民用氣 。
六、執行時間
【廊坊關于印發居民用天然氣有關價格政策的通知】本價格聯動機制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此前發布的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國家和省有其它政策規定的 , 按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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