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辦理流程

秦皇島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辦理流程

補助對象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當地制定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給予救助供養 。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補助標準
設區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地區、城鄉差異等因素確定、公布 。
辦理流程
1.申請及受理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 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
2.審核確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 , 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 。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 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 。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

3.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
4.發放
各地要全面實行社會化發放 ??h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名冊和擬發供養資金數額清單 , 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并按月撥付資金 , 直接支付到個人賬戶,集中供養對象的供養資金撥付到特困供養服務機構 。
5.終止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二)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六)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
【秦皇島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辦理流程】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 。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作出終止決定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 。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 。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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