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補貼資金一覽

秦皇島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補貼資金一覽

補助對象
本省戶籍、年齡未滿18周歲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一)孤兒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
補助標準
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1450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每人每月1000元

辦理流程
(一)孤兒認定程序
1.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認定程序 。按照接收棄嬰、孤兒入住兒童福利機構程序進行認定,并由兒童福利機構填寫《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補貼申請匯總表》,報所屬民政部門確認 。
2.散居孤兒認定程序
申請 。有申請意愿的孤兒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可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有申請困難的 , 可委托兒童主任代為申請 。提供材料包括:
(1)填寫《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
(2)孤兒及其監護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
(3)孤兒父母有關情況必要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4)孤兒監護人簽字的銀行賬戶復印件 。

查驗 。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在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等方式對其提供材料真實性進行查證,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查驗結論 。對于符合條件的 , 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 對不符合條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請材料,并書面告知其理由 。為保護孤兒隱私,不宜設置公示環節 。
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信息比對方式查驗,并取消所需證明材料 。
確認 ??h級民政部門在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方式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復核 。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根據情況通過抽驗或集中核驗的方式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復核 。符合條件的,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范圍,同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條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請材料,并書面告知其理由 。【秦皇島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補貼資金一覽】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程序
參照散居孤兒認定程序執行,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
(三)認證及終止程序
1.認證 。對于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情況發生變化的,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上報所屬民政部門 。
對于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其監護人應第一時間報告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每年1月和7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開展認證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每季度開展一次認證工作 。并將認證情況出具認證結論報縣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及時在“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信息處理,并做好相關保障政策的調整 。
2.終止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動態管理,對有以下情形之一情況的,從情形發生的次月起終止保障資格 。
(1)死亡的
(2)年滿18周歲的
(3)被依法收養的
(4)戶籍遷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夠履行監護職責的
(6)經縣級民政部門調查核實,認定不再符合保障資格的其他情形
(四)資金發放
通過審批后次月起發放基本生活費 ??h級民政部門要為散居孤兒辦理銀行個人賬戶或銀行卡,并負責將存折或銀行卡發放到戶或其監護人,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定期足額將生活補貼撥付到孤兒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卡上 。對社會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申請,將孤兒基本生活費撥付到福利機構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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