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肇慶市仲裁委員會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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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答:首先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是:(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
其次 , 關于社會保險爭議,具體包括:(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
第三,住房公積金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 。
(2)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條 ,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二條等有關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是:
一是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是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是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是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
(3)申請仲裁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注意事項:
一是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人事爭議是6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因身體殘疾等原因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 由工作人員記入筆錄,申請人需在筆錄中簽名或加蓋指模 。

二是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A)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B)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人事)爭議;(C)申請仲裁事項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D)該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E)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F)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
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是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系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復印件)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申請人應當提供經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作為仲裁文書送達地址,如地址變更的須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 。因申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機構、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 , 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
申請書及證據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由申請人本人簽名(如有代筆人需注明) 。
二是其它材料:
①勞動者訴用人單位:(A)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B)如委托代理人代為仲裁,需提交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C)被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企業注冊資料”原件一份(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經濟信息中心查詢)(D)被申請人為事業單位的,需提供“登記資料”原件一份(向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中心查詢)(E)被申請人為其他單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一份(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 。)

②用人單位訴勞動者:(A)提交《營業執照》(副本);(B)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C)授權委托書;(D)勞動者身份證復印件 。
(4)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
答: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 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時效為六十日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 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 , 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 , 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5)仲裁的審理期限有多久?
答:勞動爭議:法定時限是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審理終結;如果存在案情復雜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期15日;如果存在影響案件審理的客觀情況的 , 則案件審理亦可能中止,待影響案件審理的客觀因素消除后,再恢復審理 , 中止期間不計入審限 。
人事爭議:法定時限是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審理終結;如果存在案情復雜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期30日;如果存在影響案件審理的客觀情況的,則案件審理亦可能中止,待影響案件審理的客觀因素消除后,再恢復審理,中止期間不計入審限 。
(6)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是什么?

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若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的 , 勞動(人事)爭議由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外,對于一些特殊重大案件 , 上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對下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進行提審 。
【肇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肇慶市仲裁委員會電話】(7)、哪些案件屬于單方訴權終局裁決范圍?
答:下列勞動爭議為終局裁決案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
(8)單方訴權終局裁決案件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勞動者對終局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
(9)仲裁裁決書生效后如何執行?
答: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這些文書規定的期限履行 。其次 ,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
(10)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可否受理?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存在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都視為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對其爭議進行相應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 , 應當受理 。
(11)答辯期有多久?被申請人提出反訴的,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被申請人的答辯期為10天,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起算 。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超過答辯期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案處理 。
(12)仲裁案件的舉證期限有多久?
答:一般來說,申請人方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前3天完成舉證,被申請人方應在答辯期內完成舉證 。確有其他原因的 , 經仲裁庭批準 , 可以在仲裁庭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有關舉證 。
(13)證人作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①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要在開庭審理前提交證人名單 。②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③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④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⑤仲裁員和當事人要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 , 詢問證人時 , 其他證人不得在?。?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
(14)仲裁委托代理人的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有什么差別?“全權委托”如何理解?
答:只有一般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其并不享有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以及請求或接受調解、和解的權利 。特別授權的,則按照其特別授權的內容對委托代理人的權限予以明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只注明是“全權委托”而無特別說明的,只能視為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 。
(15)公民委托代理人有什么特別要求?
答:根據《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規定》(粵勞仲[2003]8號)的有關規定 , 公民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 。當事人與代理人應簽訂不收費的協議書,并提供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不向仲裁委員會提供不收費協議的,仲裁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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