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生育津貼報銷流程 溫州市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

溫州市生育津貼報銷流程 溫州市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

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個月以下早產的,醫療費補貼為2200元;
(二)助娩產的,醫療費補貼為2800元;
(三)剖宮產的,醫療費補貼為4000元 。若生育醫療費超出定額部分可由本人歷年賬戶余額給予支付 。

根據《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一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在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已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的原則;
(二)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三)職工申請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時,其生育保險關系處于存續狀態 。第十三條?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為: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上年的社保年度該用人單位申報的生育保險繳費工資總額,除以對應的累計參??側藬荡_定 。當年新成立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第一個月申報的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平均數計算 。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
【溫州市生育津貼報銷流程 溫州市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第十四條生育津貼與產假期間職工本人工資不能重復享受 。用人單位已按規定支付職工產假工資的,按照就高原則,重復部分由用人單位扣回 。女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應享受的工資收入的 , 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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