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南昌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南昌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未經登記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養犬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登記,并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仍不登記的,沒收犬只 。

(二)在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沒收超養犬只,每超養一只處二千元罰款 。
(三)在重點管理區內繁殖、銷售、飼養危險犬只的,責令限期自行處理;逾期不處理的,沒收犬只,并對單位處每只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五千元罰款 。

(四)在辦公場所、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單位集體宿舍、幼兒園飼養犬只的,責令限期自行處理;逾期不處理的,沒收犬只 。

(五)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的,給予警告,責令養犬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處五百元罰款 。
(六)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區域的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并處二百元罰款 。
(七)攜帶犬只出戶時,未佩戴犬只標識的,責令改正,并處二十元罰款 。
(八)攜帶犬只出戶時,未用犬繩牽領犬只、未懷抱犬只或者未佩戴嘴套的,責令改正 , 并處二百元罰款;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 。
(九)養犬人違反養犬行為規范,造成犬只傷人的 , 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犬只兩次以上傷害他人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沒收犬只,并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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