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最低工資范圍及作用是什么 蘇州職工工資最低標準

蘇州最低工資范圍及作用是什么 蘇州職工工資最低標準

蘇州最低工資范圍:
蘇州市區(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
最新數據:
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2元/小時 。
蘇州最低工資作用: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

主要作用如下:
1.社保繳費基數
隨著最低工資的提高,加班工資的最低計算基數、社保費的最低計算基數也會相應提高 。
2.到手工資及加班費
對于部分基層勞動者來說,其工資標準就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一定程度上會促進企業上調基層員工的薪資 。而隨著最低工資的提高,加班工資的最低計算基數也會相應提高 。
3.試用期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4.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
5.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

6.醫療期、停工停產工資待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 , 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國家另有規定的 , 從其規定 。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 , 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 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
7.集體勞動合同工資待遇
【蘇州最低工資范圍及作用是什么 蘇州職工工資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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