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了說明罪名就是那個嗎

檢察院批捕也不能說明罪名成立了,只有法院判刑后,并且判決生效后,才能說罪名成立了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 , 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檢察院批捕了說明罪名就是那個嗎】(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 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 , 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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