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 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全文

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
(2022年10月27日泰安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停車管理與服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停車管理,引導文明規范停車,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以及與停車有關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等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第三條 本市停車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則 。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完善管理和服務體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將停車管理和服務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本區域內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秩序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
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停車自治機制,實現停車管理和服務共治共享 。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停車管理和服務相關工作 。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調整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的收費標準、收費政策以及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公共場所非機動車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 。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設施市場主體的登記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停車設施建設立項、許可等相關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停車設施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
能源部門負責編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監督落實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等相關工作 。
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體育、人防、稅務、大數據、消防救援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和服務等相關工作 。
第六條 停車設施建設,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確定項目建設主體 。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停車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保養等工作 。
第二章 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應當遵循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分類分區定位、差別供給的原則,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間,合理規劃和配置,盤活既有停車資源、挖掘空間潛力,建設以配建停車場為主、路外公共停車場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停車系統,并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
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停車設施總體發展戰略、分區發展策略、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合理布局停車設施,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時序,將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等緊密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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