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 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全文( 二 )


經批準的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門,根據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編制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獨立新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邊角地、零星地,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自有土地,以及廣場、操場、人防等現有設施場地增建停車設施 。支持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停車庫等集約化停車設施 。鼓勵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 。
在符合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前提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的,可以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 。
第十一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城鄉交通發展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科學合理確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并實行動態調整 。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農貿市場、旅游景區(點)、公(游)園等建設項目以及居住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確定的停車位配建標準和規劃指標配建、增建停車設施 。已建成的上述建設項目的停車設施不足的,有條件改建或者擴建停車設施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
投入使用的停車設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設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按照改變后的使用功能需要配建停車設施或者提高停車位配建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后對應的建設工程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配建停車設施或者增建停車位 。
第十三條 新建交通客運換乘場站、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置落客區,用于機動車臨時???,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
改建、擴建前款規定場所,具備條件的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置落客區 。
新建居住小區應當合理設置訪客、物流配送車輛停車位,商業建筑、城市綜合體等應當設置貨物裝卸、接送客人的臨時停車位 。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設計規范編制停車設施設計方案,科學設置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監控安防等設施以及交通標志、標線和限速設備,優化停車設施內及停車設施出入口與道路連接處的交通組織,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
建設停車設施時,應當按照批準的停車設施設計方案組織施工,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單獨建設停車設施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項目報批 。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依法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停車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紅線與建筑紅線之間,不得擅自設置經營性停車場 。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確需設置的,應當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和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城市道路紅線與建筑紅線之間新建臨街建筑的區域,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根據用地類別和周邊停車資源等情況,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明確公共停車場的建設要求,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城市道路紅線與建筑紅線之間已建臨街建筑的區域,不屬于業主所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停車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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