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2021耕地保護最新規定:耕地撂荒怎么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2021年4月21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 現予公布 ,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那么 , 土地管理法2021耕地保護最新規定是怎樣的?耕地撂荒怎么處置呢?

土地管理法2021耕地保護最新規定:耕地撂荒怎么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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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2021耕地保護最新規定:耕地撂荒怎么處置?】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八條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 , 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 , 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 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 ??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 , 確保開墾的耕地落實到地塊 。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 。占用耕地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
個別省、直轄市需要易地開墾耕地的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 ,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 , 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 ,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關于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的要求 , 制定土地整理方案 , 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實施土地整理方案 , 對閑散地和廢棄地有計劃地整治、改造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 , 可以用作建設所占用耕地的補充 。
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 。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 , 預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 , 有計劃地改造中低產田 , 建設高標準農田 , 提高耕地質量 , 保護黑土地等優質耕地 , 并依法對建設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
非農業建設依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 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結構調整的引導和管理 , 防止破壞耕地耕作層;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 , 應當及時組織恢復種植條件 。
第十二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 嚴守耕地保護紅線 , 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 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 , 具體辦法和耕地保護補償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 , 可以利用荒地的 , 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 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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