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茶葉需要什么文件

茶葉出口需要什么認證?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無公害茶葉加工條件與衛生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由茶樹鮮葉加工而成的綠茶、紅茶、緊壓茶、花茶類的無公害茶葉 。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條文 , 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 。本標準出版時 , 所示版本均為有效 。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GB/T5009.11-1996 食品中總砷的測定方法
GB/T5009.19-1996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殘留量的測定方法
GB7718-1994 食品中標簽通用標準
GB/T8302-1997 茶 取樣
GB8321.1-1987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一)
GB8321.2-1987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二)
GB8321.3-198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三)
GB8321.4-1993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四)
GB8321.5-1997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五)
GB/T8321.6-199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六)
GB9679-1988 茶葉衛生標準
GB9679-1989 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
GB14935-1994 食品中鉛限量衛生標準
GB/T17331-1998 食品中有機磷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多種殘留的測定
GB/T17332-1998 食品中有機氯和擬除蟲菊酯類農藥多種殘留的測定
3、鮮葉的加工條件
3.1鮮葉盛裝容器必須潔凈、透氣、無污染、不緊壓 , 不得用塑料袋材料 , 運輸、貯存時也必須清潔衛生 。
3.2鮮葉、毛茶收購應嚴格行驗收標準,不得收購摻假,含有非茶類物質以及有異味、霉變、劣變的茶葉,或污染農藥或其他物質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茶葉 。拼堆和堆放地點應通風、干燥、潔凈、不得與化肥等其他雜物混合存放 。
申請條件
(一)有合法經營種植用地的證明文件;
(二)土地相對固定連片,周圍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離帶(網),符合當地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土地面積要求;
(三)大氣、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種植場及周邊無影響種植原料質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專門部門或者專人負責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有適宜的農業投入品存放場所,農業投入品符合中國或者進口國家(地區)有關法規要求;
(五)有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組織機構、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監測制度、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制度、生產和追溯記錄制度等;
(六)配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具有植物保護基本知識的專職或者兼職植保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其它資料參考###第一條 從1998年8月10日起,國家對茶葉出口不再實行統一聯合經營,由外經貿部批準的有茶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獲得茶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及已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自行成交 。未經外經貿部批準,其他出口企業均不得經營茶葉出口 。對利比亞、突尼斯等國家的政府間茶葉貿易由外經貿部指定出口企業經營 。第二條 對日本的烏龍茶出口由外經貿部單列配額 , 有關出口企業按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的協調方案對外成交 。第三條 國家對茶葉出口仍實行計劃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各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外經貿部下達的茶葉出口配額進行安排,支持經營能力強、效益好、有著名茶葉出口商標的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 。只要市場有需求,企業有能力出口,外經貿部將在出口配額方面予以滿足 。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關要嚴格按照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核發出口許可證 。第四條 凡有茶葉出口經營權的部委直屬公司,其茶葉出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核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茶葉出口企業的茶葉出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各特派員辦事處核發,其中烏龍茶出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駐福州、廣州特派員辦事處核發 。第五條 出口茶葉必須嚴格執行質量標準,對已有統一茶號和出口標準樣的出口茶葉,必須按統一茶號和出口標準樣進行商檢后方能出口 。綠茶指定由上海、江蘇、浙江、寧波、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云南、廣西、深圳、重慶商檢局商檢,其中珠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寧波商檢局商檢,其它口岸不得辦理綠茶商檢業務 。第六條 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負責茶葉出口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并負責制定茶葉出口價格、客戶及市場的協調辦法,及時向外經貿部報告茶葉出口執行情況及存在問題 。第七條 茶葉出口企業在進行茶葉出口商檢報驗及申領茶葉出口許可證時 , 必須列明具體茶種及H.S編碼,不允許籠統使用“茶葉”或“中國茶葉”等名稱 。如不按此規定辦理,各商檢機構不得接受報驗,許可證發證機關不予發證 。第八條 為穩定茶葉出口渠道,開拓出口新市?。?國家鼓勵茶葉出口企業提高出口茶葉質量,開發出口新茶種,創名牌 。第九條 對于生產能力、經營規模、出口供貨、技術水平等達到規定標準的生產企業,外經貿部可賦予茶葉出口經營權,對擁有著名商標、茶號的生產企業可優先考慮 。第十條 對使用紅茶出口許可證出口綠茶及其它茶種等違反本規定的出口企業,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扣減、取消茶葉出口配額直至取消茶葉出口經營權等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8年8月10日起執行,凡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者,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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