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舉報父親被打死一案兩人獲刑 審判長:村支書系一人到場 未見持兇器( 二 )


3 。對劉青藝、劉得見的量刑主要出于哪些考慮?
審判長:對被告人劉青藝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劉得見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是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經過反復斟酌、慎重研究作出的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二被告人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葉洪青死亡的嚴重后果,也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依法應予懲處 。
本案在量刑時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葉洪青對引發本案負有責任 。在案證據顯示,當晚葉洪青嘲諷劉青藝的哥哥劉青彥不會用手機二維碼收款、貶損劉青彥已去世多年的岳父引起劉青藝、劉青彥不快 , 葉洪青與劉青藝發生言語沖突后葉洪青持啤酒瓶欲砸劉青藝,后二人發生廝打 。從案發前因來看,葉洪青對引發本案負有責任 。二是被告人劉得見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 。在案證據顯示,劉得見起初是出于勸架目的摟住葉洪青的腰,因現場混亂其本人被打后才拳打葉洪青,后又在加油站腳踢葉洪青,結合劉得見參與犯罪的時間、動機及實施的行為等,劉得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 。三是本案還存在二被告人當庭均不認罪,劉青藝拒絕進行民事賠償,劉得見雖表示愿意調解但未實際賠償 。被害人近親屬對二被告人不予諒解等因素 。故,綜合考慮案發前因、作案手段、主從犯地位、犯罪后果及認罪悔罪情況等,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在法定幅度內作出前述量刑 。
4 。被害人家屬反映遺漏犯罪嫌疑人劉青彥,根據你們審理情況,是否存在這種情況?
審判長:本案公訴機關僅指控劉青藝、劉得見構成犯罪,法院僅對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實進行審理 。根據目前在案證據材料顯示,當晚酒局參與者中兩名葉姓證人確實曾在第一次作證時稱看見劉青彥亦參與打被害人,但該兩位證人隨后均對“看見劉青彥打人”的證言予以否認,并稱第一次證言不準確,劉青彥只是在中間勸架,并未參與毆打,并且之后的多次證言均穩定一致 。該兩名葉姓證人關于“劉青彥未參與打架”的證言內容與在案的劉青藝供述、劉青彥本人證言及其他現場目擊證人證言印證一致 。故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劉青彥參與故意傷害行為 。
5 。本案發生后,被害人葉洪青近親屬反映“案發時被告人給侯堂村村支書打電話叫人,后村支書開著面包車拉了一車人拿著兇器趕往案發現場,存在明顯村霸和以權謀私的黑惡勢力 。”被害人近親屬反映的黑惡勢力是否存在?
審判長:在案相關證據顯示,當晚發生打架后,劉青藝之女劉果果給其母親吳玉打電話,吳玉到達現場 。在加油站再次發生沖突后 , 劉得見倒地不起,吳玉及劉青藝先后電話聯系劉得見的弟弟劉清泉,稱劉得見挨打了 。因劉清泉當時和妻子王響英正開車在高速路上,王響英聯系本村村支書讓其到現場看看 。現場監控視頻顯示 , 侯堂村村支書系一人開車到達現場,并不顯示其車上有其他人及有人拿兇器的情況,且其到現場時被害人村的村干部等人亦在場,打架也已經結束 。故被害方反映的問題與在案證據不符 。

女子舉報父親被打死一案兩人獲刑 審判長:村支書系一人到場 未見持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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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案發生后,被害人葉洪青近親屬反映“葉洪青被打,群眾撥打110報警后,板木派出所未詳細了解情況就離開現場,板木派出所的不作為促進了其父親死亡” 。被害人近親屬反映的板木派出所不作為促進被害人死亡的情況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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