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長期照護保險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二 )


第十六條 通過重度失能評估已享受長護險待遇人員,經治療恢復,不再符合重度失能標準的,定點照護機構應及時告知商保經辦機構進行重新評估,根據新的評估結論決定是否終止長護險待遇 。建立已享受長護險待遇失能人員的定期復審評估機制,原則上每年對享受長護險待遇的人員進行一次復審評估,不符合長護險待遇享受條件的,不再享受長護險待遇 。
第二章 待遇標準
第十七條 商保經辦機構與被評定為重度失能參保人員(以下簡稱過評失能人員)家屬或監護人聯系,協助其在醫養結合機構護理、養老機構護理、居家護理和居家補貼中選擇一種待遇保障方式,協助簽訂照護機構服務協議,每月1日或16日起享受長護險待遇 。
第十八條 選擇入住定點醫養結合機構或養老機構的過評失能人員,由家屬或監護人與照護服務機構簽訂《照護服務協議書》,并到定點照護服務機構辦理入住手續 。
第十九條 選擇居家護理的過評失能人員,由家屬或監護人與照護服務機構簽訂《照護服務協議書》,明確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頻次、服務時間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免除等內容,定點照護服務機構根據協議內容提供上門照護服務 。
第二十條 選擇居家補貼的過評失能人員,由家屬或監護人與照護用品供應商簽訂照護用品套餐合約,供應商于每月月初將照護用品套餐快遞至參保人員家中 。
第二十一條 選擇居家護理和居家補貼的過評失能人員,可同時享受輔助器具租賃(購買)服務,由家屬或監護人與輔助器具供應公司簽訂租賃(購買)合同,明確租賃(購買)產品種類、租賃時間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免除等內容 。
第二十二條 已享受長護險待遇人員因病情好轉或其他原因停止長護險待遇的,家屬或監護人應及時辦理長護險待遇終止手續,定點照護服務機構應在信息系統中更新 。
第二十三條 長護險基金支付標準:
(一)醫養結合機構支付比例為70%,支付限額為每人每月2000元(只限護理費用,不含餐費等其他費用) 。
(二)養老服務機構支付比例為70%,支付限額為每人每月1500元上限標準(只限護理費用,不含餐費等其他費用) 。
(三)居家護理每月10次,每次120分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月1250元 。
(四)居家補貼按照每人每月450元標準發放照護用品套餐 。
(五)輔助器具租賃(購買)服務,年度限額5000元,在限額之內,基金支付80%,個人支付20%;個人負擔費用及超出年度限額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年度限額限當年使用,結余不予變現、結轉 。租賃輔助器具的,資金按月支付,限額為每人每月420元;購買輔助器具的,資金一次性支付,支付后仍有剩余額度,可用于租賃輔助器具,資金按月支付,剩余額度平均分配到每月 。
第二十四條 享受待遇人員一個自然年度內最多可變更兩次待遇保障方式,每月1至15日辦理提交變更申請,次月變更待遇保障方式 。
第二十五條 享受長護險待遇的失能人員,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享受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期間,停止享受長護險待遇;定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得將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的照護費用納入長護險基金支付 。
【唐山市長期照護保險實施細則政策解讀】第二十六條 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應由第三方依法承擔的護理、康復及護理費用,在我市轄區外發生的護理費用,以及按有關政策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長護險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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