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二審維持原判


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二審維持原判

文章插圖

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二審維持原判

文章插圖
_原題為: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二審維持原判)
2023年1月10日 , “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當事人的兒子王先生告訴九派新聞 , 其母丁女士起訴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徐農商行)一案有了新進展:他們等到了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
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二審維持原判

文章插圖
二審判決書 。圖|受訪者提供
王先生表示對這個結果很不滿意,將會提出申訴 。
判決書顯示,針對丁女士對自身財產是否盡到安全保管的注意義務,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爭議,山西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 一般情況下,存款人辦理個人儲蓄業務前,對個人賬戶資產情況應當知曉,否則無法辦理后續的個人儲蓄業務 。而丁女士長期將身份證等交給他人,對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對自身財產盡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義務,應對自身的財產損失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 一審判決其對存款損失承擔80%的責任,并不不當 。
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二審維持原判

文章插圖
二審判決書 。圖|受訪者提供
針對清徐農商行對儲戶存款是否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 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爭議,山西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清徐農商行對涉案的大額款項當天或次日存、取 , 未盡到保障存款人資金安全的審慎注意義務,故對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損失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原審判決清徐農商行承擔20%的責任 , 也并無不當 。
【1】騙局:完成2000萬任務就有資格當主任行長
丁女士和丈夫在清徐縣做了一輩子生意,嘗試過多種行業,也攢下了不菲的積蓄 。
因為清徐農商行是縣城里比較大的銀行,而且網點很多,存取錢相對方便,丁女士便把錢存在這個銀行 。
出生于1989年的王某,事發時是清徐農商行職工 。據王先生稱,王某在這個銀行工作多年,是銀行經理 。此外,王某也是他們的遠房親戚 。平日里他們和王某的往來不多,只在逢年過節走親戚的時候碰過面,他對王某的印象是“不愛說話” 。
丁女士稱,2017年初,王某找到她家里 , 希望他們能幫助其完成理財任務 。因為之前曾配合王某完成過銀行的取款和理財任務 。雖然和以前不一樣的是,這次是以王某的名義投資理財,但信任王某的丁女士還是答應幫忙 。
王某也曾在供述中稱,自己以完成銀行理財任務為借口從丁女士處騙取錢財 。
2017年,丁女士先后給王某轉了400萬和100萬 。丁女士的丈夫曾索要購買理財產品的憑證,被王某推脫說他先保管,等到期了再一起給 。
原本答應的一年理財到期之后 , 丁女士多次去詢問理財的進展,被王某以“要到年底才能到期”“單位職工的理財必須單位領導批準后才能取出來”等理由推脫 。直到2019年3月份,王某才說,500萬理財已經取出來了 。王先生稱 , 王某當時說“連本帶利一共是543萬 ?!?br /> 但王某緊跟著又說,現在銀行有政策,如果能完成2000萬元人民幣的存款任務,就有資格當主任行長 。其請求丁女士夫婦幫忙完成存款任務,把理財取出的500萬連本帶利直接轉存 。
丁女士的丈夫認為這是好事,再一次答應了他 , 并打算將手頭的200萬活期轉成定期支持他 。而他們不知道的是,王某并沒有把原先的那500萬用于理財,連本帶利的543萬更是無稽之談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