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評彈 | “訃告”提及連花清瘟遭律師函:我想起了鴻茅藥酒!( 四 )


趙良善認為,聶圣哲發的微博主要內容盡管屬于客觀事實陳述 , 而非誹謗,但是存有詆毀、侮辱連花清瘟藥品之意 。
“聶圣哲最終是否構成侵權,還需法院結合以嶺藥業提供的證據來判定 。”趙良善律師指出,如經法院審理,認定聶圣哲的言論造成了公眾對連花清瘟藥品的社會評價降低 , 那么聶圣哲的行為構成侵權,需向以嶺藥業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張新年律師也向紅星新聞采訪人員介紹,任何社會主體都沒有免受質疑、批評的權力和權利 。任何公民也都依法享有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與批評監督權利 。
“但《訃告》是否構成侵權,目前未經司法認定 , 尚難明確” 。張律師介紹,結合訃告、律師函內容來看,“王某同志在臨終前還堅持發朋友圈 , 曬連花清瘟膠囊”等內容所陳述的基本事實是否有捏造,有待于法院查明相關事實 。
【今評彈 | “訃告”提及連花清瘟遭律師函:我想起了鴻茅藥酒!】張律師認為,在未經司法認定尚難明確《訃告》是否構成侵權前提下 , 公開流傳的《律師函》卻信誓旦旦地認為《訃告》作者構成侵權并出言不遜,倒有可能對聶圣哲構成名譽侵權 。因此,若以嶺藥業起訴侵犯名譽權,可以反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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