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評彈 | “訃告”提及連花清瘟遭律師函:我想起了鴻茅藥酒!( 三 )


律師函稱 , 聶圣哲的行為“對委托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誤導了不明真相的網民和消費者,損害了委托人的良好品牌形象 , 降低了委托人的社會評價,貶損了委托人的良好商譽,給委托人帶來重大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以嶺藥業方要求聶圣哲刪除相關侵權言論、消除不良影響、并公開賠禮道歉不少于90日等 。
紅星新聞采訪人員注意到,在聶圣哲12月22日發的訃告配圖中,有一張王某朋友圈截圖 。截圖里確系有其手握連花清瘟膠囊的圖片 , 此外,還有一張手拿對乙酰氨基酚片的圖片 。截圖配文稱,“現在心跳106一分鐘 , 吃不消” 。
以嶺藥業:
若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
會由法律部門取證采取相應措施
1月10日 , 聶圣哲再發微博,分享了一份自己寫給自己的律師函,以“聶無名”為落款,稱“這樣寫可能更準確些” 。紅星新聞采訪人員隨后私信聶圣哲微博賬號約訪,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
1月11日,紅星新聞采訪人員多次咨詢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及張起準核實律師函真偽,截止發稿無人接聽 。據媒體公開報道,后續是否起訴聶圣哲,藍鵬律所方曾表示,公司僅為代理人,無法決定相關事宜,最終決定權取決于委托人以嶺藥業 。
1月12日,紅星新聞采訪人員撥打了以嶺藥業董秘處的座機電話 , 接線人回復,對于網友發訃告稱友人“臨終前曬連花清瘟膠囊”及類似的詆毀、造謠行為,公司會通過發律師函表明自己的態度 。若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會根據相應程序采取相應措施,由法律部門取證 。“正在根據相應程序走,這個程序肯定在某個階段,如果達到信息披露標準事項 , 我們會去做公開披露 。”此外還表示,以嶺藥業的股價和經營狀況不單單受訴訟影響,也與資金、市場關注度等多個因素有關 。
以嶺藥業官網介紹 , 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6月16日創建,先后承擔兩項國家973、國家863等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四十余項,研發治療冠心病、腦梗塞的通心絡膠囊,快慢兼治心律失常的參松養心膠囊,標本兼治慢性心衰的芪藶強心膠囊、治感冒抗流感的連花清瘟膠囊等專利新藥10余個,截至2020年12月31日獲得專利660項,榮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獎勵三十余項 。

今評彈 | “訃告”提及連花清瘟遭律師函:我想起了鴻茅藥酒!

文章插圖



資料圖
其中,連花清瘟膠囊/顆粒是應用中醫絡病理論指導研發的治療感冒、流感的專利新藥,是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快速審批通道獲批的新藥品種;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的治療感冒、流感的中成藥;進入美國FDA臨床研究治療流行性感冒的中成藥 。自上市以來,先后20余次列入國家衛健委等呼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診療方案和指南推薦 。
律師說法:
基本事實有待司法認定
公開的律師函或構成名譽侵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向紅星新聞采訪人員介紹,根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根據《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也即,公民的言論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前提是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
趙良善指出,聶圣哲有權發表言論,但是其言論不得侵害以嶺藥業的名譽權 , 否則構成侵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權保護的是社會公眾的一般評價,侵害名譽權的方式常見的是侮辱與誹謗(捏造事實),從而使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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