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2022年5月10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聯合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印發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F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暫行辦法》的制定背景
2013年,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印發《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粵人社發〔2013〕70號),明確了省內各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互認并累計計算,規范參保人享受退休后職工醫保待遇的條件,制定退休后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的選定規則,參保人轉移醫保關系的待遇銜接等內容,解決了省內職工醫保關系轉移問題,促進了勞動力合理流動 。
2021年11月,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醫保辦發〔2021〕43號,以下簡稱國家43號文),從政策、經辦兩個層面對基本醫保關系轉移接續進行了規范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省參保人跨地區、跨制度流動越來越頻繁,省內各市職工醫保累計最低繳費年限不一致,退休后待遇享受地選定規則不夠合理,不滿年限參保人的補繳政策差異較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參保人的權益,且原有政策與國家43號文不一致,亟需進一步修訂完善《暫行辦法》 。
二、《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5章17條 。第一章是總則,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職責分工、轉出地和轉入地等內容 。第二章是范圍對象,包括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跨制度轉移接續等內容 。第三章是職工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包括繳費年限、年限互認、享受退休待遇條件、待遇享受地確定、退休人員繳費補繳政策等內容 。第四章待遇銜接,包括職工醫保轉移接續的待遇銜接、跨制度轉移待遇銜接等內容 。第五章附則,包括跨省轉移、實施時間、解釋等內容 。
三、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適用對象和范圍
《暫行辦法》主要適用于:一是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省內跨地區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動按規定在省內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二是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選擇職工醫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辦法執行 。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時,轉入我省的,按《暫行辦法》執行;轉出外省的,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
《暫行辦法》明確跨地區流動人員不得重復參保,不重復享受待遇,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踞t療保險轉移接續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 。流動就業人員跨地區就業時,應按規定參加勞動關系所在地職工醫保,辦理職工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
二是居民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 。非就業人員參加居民醫保后,因戶籍或常住地變動需跨地區流動,原則上當年度在轉入地不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手續,可按規定參加轉入地下一年度居民醫保 。
三是職工醫保和居民醫??缰贫绒D移接續 。有兩種情況:1.職工醫保轉居民醫保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后未重新就業的,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居民醫保,可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手續 。2.居民醫保轉職工醫保 。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并在轉入地就業的,按規定參加轉入地職工醫保,可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手續 。
四、享受職工醫保退休待遇的條件和不滿年限繳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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