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二 )


參保人員在本省各市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互認,并合并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需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可享受退休待遇:一是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規定的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要求 。逐步統一全省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政策,累計繳費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統一為男職工30年,女職工25年 。二是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參加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規定選擇按月或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 。一是統一繳費政策 。退休人員補繳的繳費基數統一為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職工醫保單位費率 。允許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補繳 。二是統一待遇政策 。按月繳費的人員,其按月繳費期間,享受在職待遇,不計發個人賬戶;繳滿規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一次性繳費的人員,繳費達規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三是允許中途變更 。退休人員原選擇按月繳費,但在按月繳費期間,可申請一次性繳費 。退休人員一開始不愿意補繳或無力補繳的,可先按規定參加戶籍所在地居民醫保,中途可按規定選擇補繳 。
五、如何確定職工醫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暫行辦法》明確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并按以下三個層次確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第一個層次:在最后參保地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條件規定的,在最后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不符合的,可選擇在最后參保地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在最后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
第二個層次:參保人在最后參保地的繳費年限不符合條件規定,也不選擇在最后參保地繳費,但符合曾參保地的繳費年限規定的,可轉回該曾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
第三個層次:參保人均不符合上述兩點規定的,按照“從長”或“從戶籍”的原則,可選擇在參保人實際繳費年限最長的其他曾參保地或有參保繳費的戶籍所在地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在該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
六、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的待遇銜接政策
為進一步加強基本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管理,促進職工醫保待遇連續享受,《暫行辦法》提出以下具體要求:
一是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省內轉移接續的,參保人員在轉出地最后一次繳費的次月,仍享受轉出地的職工醫保待遇 。在轉移接續前連續繳費未中斷的,參保人員在轉入地參加職工醫保后,自繳費次月起享受轉入地的職工醫保待遇,確保待遇享受無縫銜接 。
二是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辦理中斷繳費期間的職工醫保費補繳手續,補繳后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且不得重復享受待遇 。
三是職工醫保參保人員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各市規定執行,原則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6個月 。
七、跨制度轉移接續的待遇銜接政策
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制度轉移接續時,為保障參保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連續享受,《暫行辦法》明確以下待遇銜接政策:
一是已連續2年(含)以上參保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基本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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