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自2022年8月26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加大電動自行車管理力度,規范通行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法經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交驗車輛,并如實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車輛產品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證明 。
二、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駕駛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規定懸掛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轉借、挪用、涂改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根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駕乘人員應當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 。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電動自行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上道路行駛未按規定懸掛號牌的、駕乘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處二十元罰款 。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車輛 。
四、根據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東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明確臨時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公函〔2022〕88號)的要求,2022年12月31日過渡期滿后,對懸掛臨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暫不禁止上路行駛 。
【濟寧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特此通告 。
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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