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天津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津政發〔2019〕3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 , 有效緩解交通擁堵 , 降低能源消耗 , 改善空氣環境質量 , 根據本市實際情況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需登記的小客車實行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小客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
增量指標包括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 。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后 , 按規定申領的指標 。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 按規定直接申領的指標 。
第四條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 更新小客車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更新指標 。社會團體、企業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新增、更新小客車應當申請小客車指標 。
第五條 增量指標配置應根據城市交通擁堵、污染治理、交通需求及國家促進消費要求合理確定 。增量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 。每個周期配置額度以10萬個為基數 , 按月度分配 , 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
(二)增量指標按照1∶5∶4的比例配置 , 即:每個配置周期內 , 以搖號方式配置的節能車增量指標為1萬個 , 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5萬個 , 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 。單位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12% , 個人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88% 。
(三)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比例和方式需要在基數基礎上進行調整的 , 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 ,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制訂調整方案 ,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的主管部門 , 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管理工作 。
市小客車總量調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調控服務機構)設在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 , 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與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公布指標配置結果及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
市公安、稅務、統計、工業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財政、人社、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機構編制等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 , 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各管理部門履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問責 。
第二章 指標申請及資格審核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的 , 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調控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小客車指標應當通過天津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 。需要現場確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的 , 以及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者上網能力的 , 可到政務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
調控服務機構因故對申請方式進行調整 , 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 , 應當及時登錄天津網上辦事大廳或者到政務服務窗口進行變更 。
第九條 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選擇指標配置方式 , 獲取申請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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