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處罰 洛陽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處罰標準

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處罰
我市的養犬管理法規規定“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公園、廣場、風景名勝區、銀行、醫院、學校、幼兒園、療養院、娛樂場、少年兒童活動場所、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農貿市場、火(汽)車站等公共場所” 。【洛陽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處罰 洛陽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處罰標準】
《洛陽市市區養犬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攜犬違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處罰
我市養犬管理法規規定“不得攜犬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
《洛陽市市區養犬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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