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契稅征收對象:
在南京市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南京哪些情況下免征契稅 南京契稅征收標準】(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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