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經濟適用房上市指導價格怎么確定

根據《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寧政發[2008]116號):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指導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根據被拆遷土地狀況、建設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測算確定,適時向社會公布 。
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價格由建設單位根據成本核(測)算向市物價局申報,市物價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銷(預)售基準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價格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物價局、建設廳《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以市物價局核定為準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 。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下列內容構成: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二)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筑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前期費用;
(三)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等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四)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五)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至第四項費用之和的2%計算的建設管理費;
(六)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至第四項費用之和的0.5%計算的供應管理費;
(七)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
(八)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的稅金;
【南京經濟適用房上市指導價格怎么確定】(九)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至第四項費用之和的3%計算的利潤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