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引進人才居住證 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江蘇省引進人才居住證 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蘇政發〔2011〕87號) , 特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 。持證人享受本細則規定的相關待遇 。
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設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和綜合管理部門 。省公安廳負責空白《居住證》的印制和管理 。省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負責落實持證人享有的相關待遇 。
第二章 證 件
第四條 《居住證》分為主證和副證兩種 , 分別由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其隨行家屬申領 。《居住證》載有居住證號碼、有效期、簽發日期、簽發機關、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地區)、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工作單位、省內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證人照片 。主證另載有隨行家屬信息 , 副證另載有主證持有人姓名、主證編號、與主證持有人關系等信息 。
證件套印省公安廳公章 , 蓋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章及《居住證》專用鋼印 。
第五條 《居住證》號碼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數字組成 , 具體含義為:
第1位為證件類型 , Z表示主證 , F表示副證;
第2至4位為國家(地區)代碼;
第5位為發證單位;
第6至13位為出生日期;
第14至18位為流水號 。
第六條 辦理《居住證》不收任何費用 , 所需工本費列入省財政年度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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