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業務管理,防范公積金貸款風險,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擔保、貸后等管理工作 。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原則上用于購買在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所購住房土地用途應為住宅用地 。
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類型分為:
(一)期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與成都公積金中心建立項目合作關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
(二)現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完成商品房現售備案或辦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已與成都公積金中心建立項目合作關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產權權屬證書,具有完全處置權利且可在當地住建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買賣過戶及抵押登記的住房 。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在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本市個人自愿繳存者),可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
第五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 18 周歲(含)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即男性未滿 60 周歲、女性未滿 55 周歲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干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于正、副處級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含正、副高級)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未滿 60 周歲,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以所在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為依據 。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 。
(三)按下列要求繳存住房公積金:
1.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狀態;
2.公積金貸款申請當月與最近繳至月份的間隔原則上不超過 2 個月;
3.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6 個月(含)以上,以下情況繳存時間可合并計算:
(1)職工變更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中心,變更前后繳存時間連續;
(2)單位補繳了住房公積金,補繳部分對應時間與正常繳存時間連續;
(3)退役軍人將部隊住房公積金轉入補繳至公積金中心,并繼續繳存,轉入前后繳存時間連續 。
(四)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含公轉商貼息貸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積金貸款余額) 。
(五)具有經住建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且為買受人 。
(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且首付款金額加上貸款金額應等于住房交易價格 。
(七)有較穩定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
(八)能夠提供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
(九)成都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申請人的配偶、其他買受人及其配偶應作為共同申請人,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并承擔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 。
共同申請人原則上應同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的所有申請條件,以下情況可除外:
(一)共同申請人未繳存或未按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項要求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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