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還有積分落戶政策嗎 2021年天津積分落戶最新政策( 二 )


其中 , 近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持中級職稱、高級職稱、技師、高級技師證書的申請人 , 所持職業資格證書類別與所在用人單位主營業務、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一致的 , 予以確認相應積分 。
近12個月是指予以確認社會保險積分時間的近12個月 。
九、申請人提交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 應當填寫《國家職業資格證申請復核表》 , 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復核 。復核形式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確定 。復核合格的 , 予以確認積分;未按規定參加復核或復核不合格的 , 不予確認積分 。
十、申請人申請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 , 其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布的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中的職業(工種)名稱一致 , 且與所在用人單位主營業務、營業執照批準經營范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 。
申請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用人單位 , 其主營業務應當與《目錄》規定職業(工種)對應行業相符 , 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的確定以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為依據 。
申請人本人應當提供《崗位承諾書》 , 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 , 積分窗口將據實進行核查 , 經核實后 , 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 。未提供上述材料的 , 不予確認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 。
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布當年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 , 以上年度公布的目錄為準 。
十一、用人單位在申請居住證積分入戶過程中 , 為申請職業(工種)積分而提供的營業執照核準時間 , 上半年申請的 , 以上年 12 月 31 日 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 , 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
十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 國家人社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規定以外的職業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
十三、年滿五十周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 , 從事管理崗工作的 , 應當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
十四、用人單位為本單位積分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 該申請人取消當期申報資格 , 用人單位自次期起3年內不得申報 。
十五、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大廳公布 。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 , 可在公布期內 , 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復核申報表》 , 向積分窗口提出復核申請 , 逾期不予受理 。
十六、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準確 。因填注信息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 , 造成積分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積分不予確認的 , 由積分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
十七、積分申請申報時提交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 , 積分申請人(經辦人)應當在入戶名單公示后6個月內 , 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 , 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應材料 。逾期不取回的 , 積分窗口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
十八、積分申請人申請受理時應當提交受理日前30日內的明細版個人信用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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