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 。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 。
申請條件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
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蓋章或者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詳見《不動產登記對身份證明、委托書的具體要求》);
(3)《不動產權證書》、《集體土地使用證》,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1)1987年前建成的,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書》、集體經濟組織公告、公告照片及公告證明;
2)87年至96年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的,提交《東莞市××鎮、村(居)民建設用地許可證》及《東莞市××鎮、村(居)民建設用地申請表》;
3)96年至99年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的,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書》及《東莞市清理違法用地登記表》;
4)以違法用地補辦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提交《農村宅基地違法補辦用地申請、調查、審批表》、《東莞市區域地籍測量違法用地補辦用地申請、調查、審批表》等;
(4)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界址點坐標、房屋信息表、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宗地圖;(待完善權籍調查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5)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或建設許可證等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等;(可通過共享平臺獲取查驗的,免于提交);
(6)房屋建筑面積差異說明;(與規劃面積差異超3%時提供)
(7)申請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
注意事項:如申請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應根據登記機構要求補正 。
辦理流程
申請人攜帶相關材料前往不動產所在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由鎮(街道)不動產登記窗口受理 。鎮(街道)不動產登記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行政審批承諾時限內完成公告、登簿、繕證、發證工作 。
辦理時間
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
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 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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