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21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

為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有關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調整2021年度我省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
202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傷殘津貼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傷殘津貼 。
(二)調整辦法 。
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 。符合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條件的人員,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355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380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405元,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430元 。
2.托底調整 。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后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4138元/月的,按照4138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
(三)相關人員的調整 。
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內首次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于4138元/月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按照4138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
二、生活護理費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
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且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生活護理費 。
(二)調整辦法 。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等有關規定,生活護理費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普遍調整辦法 。各市(含省本級)符合生活護理費調整條件的人員以及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廣州、深圳市及省本級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分別按照本市202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廣州、深圳市計發基數分別為11262元、11620元,省本級按照廣州市計發基數計算)的60%、50%、40%、30%的標準調整發放;其他市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分別按照2020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基數為9194元)的60%、50%、40%、30%的標準調整發放,即分別按照5516.4元/月、4597元/月、3677.6元/月、2758.2元/月的標準發放 。
2.特定人員調整辦法 。根據以上第1項辦法調整的生活護理費發放標準比其調整前享受標準降低的人員,暫不按上述第1項辦法進行調整,改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人員在原享受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加發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加發 。今后待當年度按省普遍調整辦法調整后的發放標準高于本項特定調整人員所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標準時,本項特定調整人員再納入當年度省普遍調整范圍予以統一調整 。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
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且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供養親屬撫恤金 。
(二)調整辦法 。
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 。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42元 。如果屬于工亡職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則每人每月加發190元;屬于工亡職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則每人每月加發2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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