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解讀( 六 )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地稅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七條 參保人員有以下行為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他人非法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提供便利;
(二)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或者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處方、病歷等資料,非法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以牟利為目的變賣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材料等;
(四)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 。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