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進一步完善昆明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的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 2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22) 11號)、《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方案(試行)》(昆政辦(2022) 21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已進入國家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的租賃住房,其申請、審核及后續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是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及后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配套政策 。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城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使用、后續監管以及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會同各職能部門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
第二章房源管理
第四條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產權應合法明晰,租賃或委托代管的房源應產權合法,租賃關系明晰、穩定 。
第五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 (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評估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在綜合考慮房屋建設、維修和運營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不超過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5%確定,報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實施 。市場租賃住房租金評估周期原則上不低于2年 。
第六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管理、 運營應遵守昆明市住房租賃有關工作規定,項目房源須納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60日內,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核驗 。核驗后房源須錄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和住建部保障性租賃住房APP平臺 。
第三章準入管理
第七條申請人年滿18周歲,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所申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所在的縣(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含機關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 。
第八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 受理,審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受理 。申請人通過登錄昆明安居網(www. kmajw com)或昆明安居網微信公眾號自行填寫申請表,或到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由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協助申請人錄入申請信息 。
(二)審核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負責對申請數據進行提取匯總,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自有產權住房等信息數據審核,并將結果錄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 。審核未通過的,申請人可向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申請復核 。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九條具備出租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全市 統一分配管理,申請家庭經審核通過后,通過網簽、網備的形式,自行選定項目房源,同項目運營(管理) 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
第十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 (管理)單位登陸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與資格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在線簽訂租賃合同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不超過3年,收取租金數額不得超過3個月,收取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 。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委托金融機構對履約保證金進行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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