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戶口變更更正登記指南 宜賓市戶籍管理中心

事項名稱:姓名變更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的解釋》(2014年)及相關戶籍管理規定申請條件:需變更姓名且不屬于不予變更姓名的情形
辦理材料:
(一)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姓名變更
1.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其監護人、本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 ,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提出書面申請;
2.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3.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重要提示:
1.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 姓名允許無理由申請變更2次 , 第3次申請 , 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2.18周歲以下 , 14周歲以上申請姓名變更的 , 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 簽名并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
(二)18周歲以上成年人變更姓名(原則上不予變更)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干部、職工的 , 提供所在單位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準予變更的證明及加蓋公章的原始人事檔案復印件;在校學生 , 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無職業的 , 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 簽名并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
(三)夫妻離婚后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在派出所當場簽名確認);
2.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離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如未成年子女親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據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 派出所可以受理 , 收取復印件 。若一方出現后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 , 雙方協商不成 , 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6.18周歲以下 , 14周歲以上申請姓名變更的 , 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 簽名并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書面申請;
2.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證明;
5.未成年子女父親及繼母或母親及繼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6.14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三方協商同意變更姓名的協議;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出具由其父親及繼母或母親及繼父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姓名的協議;
7.18周歲以下 , 14周歲以上申請姓名變更的 , 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 簽名并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
(五)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
2.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公安機關登記過的此曾用名的證明材料;
4.14周歲以上申請增加曾用名的 , 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 簽名并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
重要提示:不予變更姓名的情形:
(一)18周歲以上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 。確有特殊原因 , 經嚴格審核 , 可以予以變更:
1.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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