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檔案局 日照流動人員檔案接收轉遞政策一覽

日照流動人員檔案接收轉遞政策一覽
1.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向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開具轉檔手續材料 。
2.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接到轉檔手續材料后,應當按規定審核檔案,對符合轉遞規定的,填寫材料目錄清單后嚴密包封,并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于15個工作日內進行轉遞 。
3.對不符合轉遞規定的,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不得轉出 。
4.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當通過機要通信、專人送取或郵政特快專遞等給據郵件方式進行 。對曾屬于黨政領導干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應當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 。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
5.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實行告知承諾制 。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照材料目錄清單認真審核甄別,對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說明、承諾補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并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應當采取先存后補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指導流動人員補充相關缺失材料 。
6.關鍵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流動人員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
7.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 。
8.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與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具的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具有相同的效力 。
9.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在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之間可直接辦理轉檔手續 。
10.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材料,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
【日照市檔案局 日照流動人員檔案接收轉遞政策一覽】11.流動人員死亡5年后,其人事檔案按現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對國家和社會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范人物等人事檔案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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