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條件及材料要求 威海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條件及材料

申請條件: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不動產所有權,因下列情形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不動產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
4 同一權利人名下的不動產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提交材料:
1、威海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①屬自然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提交變更證明材料(權利人的身份證明類型、證件號碼等內容發生變更的,提供證明申請主體與登記資料中留存或記載的主體為同一人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a境內自然人提交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包括戶籍證明或戶口簿,提交戶口簿的需拍照加蓋印章頁、索引頁和事項變更頁,留存經比對的復印件);
b軍人退役或轉業,房地產以原軍官證等身份證件登記的,提交原軍人身份證件核發部門、現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出具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
c境內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內居民身份,應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
d境外自然人提交經認證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
e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提交其主體登記機構出具的相應身份變更證明材料;
f境外法人、其他組織提交其批準和注冊機構出具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
②屬單位名稱變更的,提交注冊管理部門(編委、工商、民政等)出具的批準文件、證明文件
(2)不動產面積、界址范圍發生變化的,除應提交變更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外,還需提交:①屬部分土地收回引起不動產面積、界址變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決定書;②改建、擴建引起不動產面積、界址變更的,提交規劃驗收文件和不動產竣工驗收文件;③因自然災害導致部分不動產滅失的,提交部分不動產滅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積、界址變更情形的,提交有權機關出具的批準文件 。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和土地價款繳納憑證;
(3)用途發生變化的,提交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價款以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和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價款繳納憑證;
(5)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交相關部門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
(6)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 。
(7)不動產坐落的路街巷和樓號變更的,提交威海市公安局門樓牌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通知》(屬同一建筑物的,以不動產測量報告及不動產權籍圖示為準,不需重復提供);
(8)因翻、改、添建導致不動產面積增加或減少的,需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威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9)如因不動產部分拆除導致面積減少的,由權利人出具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具結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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