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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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方面 。
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藥品 , 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 , 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于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
客觀方面 。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 。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 。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 。按照法律關于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 。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 , 不實行數罪并罰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 , 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
主體方面 。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
主觀方面 。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 。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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