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輕傷害自訴案件可以嗎? 輕傷案件是否可以自訴


造成輕傷害自訴案件可以嗎? 輕傷案件是否可以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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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輕傷害自訴案件可以嗎?
1、自訴案件的起訴具體流程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最后交執行機關執行 。
2、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由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并且承擔舉證的責任 。
輕傷可以自訴 。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五類案件屬于自訴案件 。致人輕傷的 , 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 這類案件一般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
二、自訴案件范圍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造成輕傷害自訴案件可以嗎? 輕傷案件是否可以自訴】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 。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
三、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標準是什么?
1、程序標準 。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 。被告人為已滿16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 。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 , 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 , 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等 。
(3)訴訟請求明確 。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
(5)由本院管轄 。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內 。案由系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
2、實體標準 。
(1)未超過訴訟時效 。
(2)指控的事實符合自訴案件犯罪構成的要求 。
3、訴訟文書的要求 。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 , 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反犯罪的行為的 , 如果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輕傷,其實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如果是被認定為輕傷二級的話,此時就是可以對行為人予以刑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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