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養犬管理條例 東營市養犬管理條例2021

2017年8月31日東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診療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軍用、警用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因特殊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并具體負責養犬登記,管理犬只收容救助留檢場所,捕捉流浪犬,捕殺狂犬,查處無證養犬、遛犬不拴繩(鏈)等行為,建立養犬信息管理系統等 。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城市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設置犬只禁入標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查處在城市道路、廣場上售犬,查處攜犬出戶不即時清理犬糞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監督管理,組織免疫網點對犬只進行預防接種、免疫登記,發放犬只免疫證;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測犬類狂犬病疫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犬只檢疫等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犬只經營、診療機構的工商登記,以及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以及人間狂犬病的監測等工作 。
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民政、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實行綜合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據職權行使本條例的相關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和督促養犬人依法履行免疫和登記等義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時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居民、業主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劃定允許遛犬的區域和時間,設立標識并監督實施 。
第七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舉報和投訴 。
養犬管理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及時處理,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
第八條 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 。本市街道辦事處轄區為重點管理區,鄉鎮轄區為一般管理區 。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養犬管理實際,可以將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調整為一般管理區,將一般管理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區域調整為重點管理區,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為重點管理區 。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文明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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