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養犬管理條例 東營市養犬管理條例2021( 二 )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十條 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后十五日內或者免疫間隔期滿前,將犬只送至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公布的犬只免疫網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 。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禁止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列入禁養名錄的大型犬 。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養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固定獨戶住所;
(四)犬只符合規定的要求,未列入禁養名錄;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于倉庫、施工場地看護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具有單位合法主體資格;
(三)具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
(四)具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圈養設施;
(五)犬只符合規定的要求,未列入禁養名錄;
(六)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
第十四條 在重點管理區,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
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發證在同一場所辦理 。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受理養犬人申請,經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電子標識牌;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記,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留檢場所 。
養犬登記證、電子標識牌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補辦 。
禁止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養犬登記證件、標識 。
第十六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簽注一次 。養犬人繼續養犬的,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注明的登記有效期屆滿前十五日內,攜帶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證明,到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辦理簽注手續 。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
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及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一)養犬地、養犬人變更的;
(二)犬只死亡、失蹤的;
(三)放棄飼養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留檢場所或者重點管理區外飼養的 。
養犬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登記期滿未按照規定簽注的,由原登記機關注銷養犬登記證 。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的犬只應當在住所內飼養,不得侵占樓道、綠地等住宅小區物業共用部位;單位飼養的犬只應當圈養或者拴養 。一般管理區內,烈性犬、大型犬應當圈養或者拴養 。
(二)犬只吠叫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時,應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時制止 。
(三)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養犬人放棄飼養的,應當自行處置或者將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檢場所;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養犬人應當在六十日內自行處置或者將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檢場所 。
(四)不得組織、參與斗犬活動 。
(五)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
第十九條 在重點管理區,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戶,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電子標識牌,小型犬只用長度不超過兩米的犬繩、犬鏈牽引,允許飼養的大型犬只用長度不超過一點五米的犬繩、犬鏈牽引,并為犬只配戴嘴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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