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高園 威海海高園石島管理區

威海海高園(石島管理區)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的基本需求,根據《榮成市區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實施辦法》(榮住建字[2021]52號),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威海海高園(石島管理區)范圍內的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發放、退出等管理工作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按規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的用于其租賃住房的貨幣補貼 。
第四條城鎮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分檔補貼、租補分離、不租不補的原則 。
第五條住房保障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五)上級財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
(六)其他途徑、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
第六條區建設局負責指導和監督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工作,并負責出具房屋租賃備案證等工作 。
區社會工作部民政部門負責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審核工作 。
區財政審計局負責按規定從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住房租賃補貼資金 。
區黨群工作部負責住房保障對象社會保險和就業登記審核等相關工作 。
稅務部門負責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對象收入審核工作 。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對象戶籍認定工作 。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住房保障對象房屋信息的查驗工作 。
第七條區建設局應當加強住房租賃補貼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管理檔案 。
第二章 保障對象的條件
第八條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為城市特困家庭、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 。
第九條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特困家庭、城鎮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街道辦事處認定的城市特困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屬于區社會工作部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認定的低收入家庭;
(二)在本地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
第十條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榮成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不低于80%;
(二)在本地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 。
第十一條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自畢業起不滿5年;
(二)與工作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了社會保險;
(三)在本地以家庭為單位無自有住房;
2022年1月1日以后,在管理區范圍內首次就業并辦理就業登記且管理區范圍內以家庭為單位無自有住房的本科以上學歷新就業無房職工可享受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 。
第十二條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工作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且處于在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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