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切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轉借、挪用、涂改、冒領或偽造電動自行車號牌 。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
三、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時應當保持車輛原貌,不得加裝棚架裝置、改裝動力裝置 。
四、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其中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
【泰安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五、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嚴禁占用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 。
六、電動自行車應當按信號燈指示通行 。遇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嚴禁闖紅燈、遇停止信號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轉彎或掉頭時不按規定通行 。
七、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雨天或夜間騎行著顏色鮮明的雨衣或易被識別的衣物,更利于保證人身安全 。
八、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未設停放地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
九、對身份不明或駕乘車輛有盜搶嫌疑的人員,公安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盤問、檢查 。
駕乘電動車行駛中遇公安機關檢查時,駕乘人員應當主動配合、停車接受檢查 。嚴禁沖關闖卡拒絕公安機關盤查、檢查 。
敬請廣大市民依法依規駕乘,安全文明出行 。
特此通告 。
泰安市公安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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