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中小學收費標準管理辦法 濟寧公立學校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和定價權限
中小學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
服務性收費是指在正常的教學任務外,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項目主要包括伙食費、校車服務費、補辦證卡工本費、課后服務費等 。
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代收費項目主要包括作業本費、學生裝費、社會實踐活動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教輔材料費、高中課本費等 。
與學校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國家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嚴禁學校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圖書館查詢、自行車看管以及軍訓期間發生的費用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
公辦中小學的住宿費、課后服務費、學生裝費以及公辦高中學費等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利性民辦高中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
收費標準制定
公辦高中的學費標準按照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擔的原則確定,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學費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3-5年核定一次收費標準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標準根據學校辦學水平、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 。經省市評估認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費標準時可根據辦學需要適當上浮 。
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嚴格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確定 。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公辦高中和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定價成本調查或監審 。公辦高中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定期成本監審,監審報告應抄送同級財政、教育等部門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實行定調價成本調查或監審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托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成本調查或監審,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
中小學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學費、住宿費等成本和收入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成本調查或監審工作 。
收費行為規范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公眾號、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
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學生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
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及公辦高中學費按學期收取 。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收取 。
學生退學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 。中小學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 。學生休學、經批準轉學等,參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 。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 。復學后,按照隨讀年級的收費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 。學校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過程中不得謀取任何經濟利益 。
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實施收費,應與學生或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 。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的,應于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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