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征收補償標準 濟寧市拆遷補償標準(2018年最新版

濟寧征收補償標準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對補償作出了規定:
第二十三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
第二十四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 。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第二十七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
第三十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五十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選擇最低面積補償的,征收該房屋應當按照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所在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或者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部分,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
第三十一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
第三十二條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15元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每戶搬遷費總額不低于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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