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 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條例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8號)
《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22年9月28日
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供熱用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供熱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監督管理和用熱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
本規定所稱供熱,是指由供熱企業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地熱等方式所產生的熱水、蒸汽等熱源,通過管網及其他設施向熱用戶有償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
第三條供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節能環保、規范服務的原則 。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供熱用熱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供熱用熱相關管理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供熱主管部門做好供熱用熱有關工作 。
第五條積極發展以清潔熱電聯產為主導的供熱方式,優先利用各類工業余熱、廢熱資源,充分利用地熱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和可再生能源作為供熱能源 。在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鍋爐供熱 。
鼓勵和扶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供熱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推進集中供熱區域管網互聯互通,提高供熱監測信息化水平,構建安全、穩定、智能、高效的供熱保障體系 。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工作 。
市、縣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七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規劃、城市開發進程和具體項目建設進度,推進熱源和管網建設 。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管網工程建設資金來源,支持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混合經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供熱經營活動 。供熱主管網建設資金可以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列支 。
第八條用熱項目立項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供熱規劃,結合供熱設備設施建設實際,合理確定供熱方式 。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用熱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相關供熱企業提出用熱報裝,實現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后直接接入 。
第九條住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共用供熱設備設施移交有關供熱企業運營維護,有關供熱企業應當接收 。
已經投入使用的供熱設備設施需要移交有關供熱企業運營維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供熱企業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有關供熱企業應當接收;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供熱企業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后移交 。
第十條本省對供熱企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供熱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申請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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