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三十二條 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 三 )


第十九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監管信息平臺,實現熱源、熱網、熱用戶室溫監測數據的綜合應用和數據共享 。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智能化建設,建立供熱信息系統,并與轄區內的供熱監管信息平臺對接 。
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將熱用戶的信息用于供熱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二十條供熱應當實行管網、熱力站、用戶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供熱單位直供到戶 。
第二十一條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熱用熱合同 。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需要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按時供熱并在供熱前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 。
第二十三條供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熱用戶正確使用供熱設施;
(二)配備相應的專業維修人員及維修設施、設備,按照供熱設施、設備維修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定期進行維修、養護,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轉;
(三)建立住宅戶內供熱設施巡檢制度 。每年于采暖期前對住宅熱用戶戶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指導熱用戶及時維護維修;
(四)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開始五日前啟動全系統運行,做好調試、排氣、故障排除等工作 。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應當公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五日通知熱用戶;
(五)日常維修公共供熱設施應當避開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關熱用戶;
(六)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并告知受影響區域的熱用戶和供熱事務機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供熱區域;
(二)擅自轉讓、移交、變賣供熱設施;
(三)擅自停業;
(四)擅自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
(五)因部分熱用戶欠繳熱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二十五條供熱單位確需停業的,應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六個月前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
經批準停業的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的熱用戶、熱費以及設施管護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三個月前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同時書面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
第二十六條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持續、穩定供熱,供熱主管部門協調、督促后仍未改正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同意,供熱主管部門可以選定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 。
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的,應當在其供熱范圍內公告,并聽取被接管單位的陳述和申辯 。當地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人等單位應當配合供熱主管部門組織應急接管 。
第二十七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記錄,將擅自停業停供、不按照規定期限供熱、不按照經營許可范圍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單位列入失信名單 。
第二十八條采暖期為當年的11月15日零時至次年的3月15日二十四時 。提前或者延長供熱時間,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對供熱單位因提前和延長供熱時間增加的住宅熱用戶供熱燃料等主要成本費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
采暖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熱用戶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提供足夠熱量,保障住宅熱用戶裝有合格用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達到規范要求 。非住宅熱用戶的供熱時間、供熱溫度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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