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2019年版( 五 )


【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2019年版】補發的同時要求變更信息的,原簽發機構在查驗出生人口補發和換發的相關材料后,可辦理變更信息的補發 。
第三十四條 換發是指簽發機構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出生人口重新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一)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情形包括:手寫簽發時未使用鋼筆或碳素筆的;2014年及以后手寫簽發的;未按規范文字填寫,或字跡不清、涂改的;因機構原因導致信息錯誤或不真實的;未按規范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申報出生登記前私自裁切副頁的;證件破損影響使用的;證件簽發機構和經辦人未登記備案的;其他原因導致證件無效的 。
(二)戶口管理部門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上新生兒姓名等信息的 。
(三)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經核查屬實的 。
(四)因父母原身份證件信息有誤,經公安機關書面證明并已糾正的 。
2014年1月1日以前按規范手寫簽發的真實證件,若信息無誤,均為有效證件 。
第三十五條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須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到原簽發機構提出申請,原簽發機構查驗領證人和出生人口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換發申請表(見附件10)、原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原簽發記錄等相關材料后,予以換發;需變更原簽發信息的,還應提供前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其中變更新生兒出生信息的,增加提供蓋章的原始病歷復印件 。使用《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簿》進行登記 。
當事人提供的原證含正、副頁的,可以換發含正、副頁的新證;辦理入戶后申請換發的,只換發正頁 。換發后原證由簽發機構收回,如實記錄換發事由和經辦人姓名、經辦時間,與換發材料一起存檔 。
第三十六條 新生兒父母因離異、失蹤、死亡、羈押入獄服刑等原因需要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相關事項,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不能提供另一方有效身份證件的,可以提供內容翔實的書面聲明、取得撫養權或實際撫養的有效憑據和相關證明材料(如死亡(推斷)證明、失蹤證明宣告書、服刑文書等)進行佐證 。
第三十七條 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回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管理部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不得換取申報戶口地出生醫學證明 。
第三十八條 廢證是指因運輸、保管不善導致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毀損、遺失、被盜,或因打印、填寫錯誤、聲明作廢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
第三十九條 各機構應對本機構產生的廢證使用《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簿》(見附件11)如實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并及時在婦幼信息系統中進行廢證登記 。發現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時,應當迅速報告主管部門,對遺失的證件登記為廢證并應登報聲明,一次性遺失5張(含)以上的,應逐級上報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婦幼保健院;對其他種類的廢證,應在證件三聯上標識作廢,并錄入系統 。
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被盜的,應當立即封鎖現場,向公安機關報案 。
第四十條 各地應于次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廢證和廢證登記表一同逐級報至省婦幼保健院,由省婦幼保健院報請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后集中銷毀,填寫《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銷毀登記簿》(見附件12) 。
第四十一條 各級管理機構應掌握轄區空白證件庫存和使用情況,合理進行分配,必要時進行調配 。當年印制的空白證件必須在下一年年底前使用完畢,剩余證件按廢證處理 。各級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要嚴格控制廢證率,對年廢證率超過1%的應予以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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